序言
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江西省教育厅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江西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江西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学院肇始于1956年煤炭工业部创办的萍乡煤矿学校,1958年与中南煤炭管理局萍乡煤矿干部学校合并成立江西煤矿学院(本科),1964年江西煤矿学院撤销,学院复名萍乡煤矿学校,1973年更名江西省煤炭工业学校,1996年更名为江西省第一工业学校,2002年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学院升格为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更名为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秉承“厚德、强技、求是、创新”的校训,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始终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能,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实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名称为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江西工业工程职院”;英文名称为“Jiangxi Vocational College of Industry & Engineering”,英文缩写“JXVCIE”。学院网络域名为www.jxgcxy.net。
第三条 学院的法定注册地为江西省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玉湖东路106号。
第四条 学院是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院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走产教融合的发展道路,坚持推行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办学特色鲜明的一流职业院校。
第六条 学院坚持立足江西、辐射周边、面向全国,以工科为主体,以新能源为特色,以数字经济为发展方向,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七条 学院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办学规模15000人左右。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
第九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办学,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四)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教辅、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待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七)服从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考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教师工作部作用,加强对人才的政治把关,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二)党委会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全体委员,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非党员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党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三)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
(四)党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党委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可在会前提出。
(五)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其他委员或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凡属学院党委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会议研究讨论。
(六)党委会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七)党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学院党政办公室,学院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
(八)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九)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分管院领导汇报,相关部门负责人也可以参加汇报。
(十)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党委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十一)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十二)党委会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十三)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十四)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十五)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十六)会议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并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和检查。
第十五条 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院长
第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行使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一)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二)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院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三)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院长请假。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四)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院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凡属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五)院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六)院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学院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七)院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八)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九)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院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十)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院长与分管院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通报。
(十一)院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十二)院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十三)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十四)院长办公会议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并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和检查。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照法律章程、自身章程规定产生和行使职责。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术委员会由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团结协作精神强且学术造诣高的各学科专家组成,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同时,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在校内专家中遴选,经民主选举程序产生,由院长聘任;因工作需要,可从校外遴选、聘任。
(四)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一)审议学院专业建设规划、学术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院产学研合作、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成果转化、社会服务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学术事项。
(三)审议全院教职工职称评定的科研成果。
(四)审议学术政策,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维护学术尊严和师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五)审议院级科研课题立项及成果的鉴定或推荐。
(六)参与评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重要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七)评定科研成果的质量等级,评选优秀科研成果。
(八)指导、组织学术道德教育,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九)学院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一)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三)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结果公示制度和意见反馈机制。
(四)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有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投票表决采取无记名方式。
(五)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学院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院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学院工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履行职责。
第五节 学院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教辅、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决定其权责配置,所设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置图文信息中心、档案室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院内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需要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六节 二级学院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行学院、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是隶属学院的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二级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组织实施师生员工思想政治工作。
(三)按照学院章程和学院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管理制度。
(四)按照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部门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年度招生计划及人才引进计划。
(五)组织实施教学与科研工作,制定教学改革目标与措施。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好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六)管理本部门学生,提出对学生实施奖惩的意见。
(七)经学院院长授权,聘任本部门教师及工作人员。
(八)支配和管理学院划拨的经费。
(九)制定本部门教师及工作人员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办法。
(十)推荐本部门教师及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十一)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学术交流并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十二)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党政共同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的议事和决策主要形式,由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正副书记、总支(支部)委员、行政正副职负责人等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二级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教师队伍建设、学术科研活动、学生培养等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二级学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二级学院院长主持本部门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学院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发展规划、行政管理等事务。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主持本部门党总支(党支部)的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支持二级学院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七节 招生与就业
第四十条 学院设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职责,合理制定学院招生方案,依法依规开展招生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根据相关规定,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根据行业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各专业招生比例。
第四十二条 学院就业工作实行院、二级学院二级管理体制,建立就业工作责任制和年度考评制度,提高就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毕业生就业去向落实率和留赣率。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立就业指导委员会指导毕业生就业,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院推荐、以生为本、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
第四十四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乡村振兴一线、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及基层单位建功立业,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八节 决策与制度
第四十五条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把上级要求与学院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切实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使各项政策和部署符合教育规律、符合发展要求、符合师生愿望。
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有关政策,坚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调研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并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通报议事决策结果,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之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实行院务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院发展、校园建设、专业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院重要规章制度。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六)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八)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九)学院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就业工作、创新创业工作、涉及学院全局性的重要改革举措和有关政策。
(十)院级及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一)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十六条 学院管理制度是规范学院教育与管理秩序而要求学院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则和规范。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院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
第九节 民主监督与申诉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院纪检机构、审计机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学院民主党派、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院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为维护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院依法行使职权,健全教职工与学生权益救济机制,学院建立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申诉制度,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制度对申诉程序、申诉期限、申诉受理反馈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节 奖励与惩戒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管理、后勤保障、社会服务以及提升学院社会影响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违纪处分制度,对于违纪的师生员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按规定的程序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五十一条 学院同时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目前实施全日制大专层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将来创造条件争取举办本科层次教育。非学历教育,主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努力形成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认证融通的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的办学体系。
第五十二条 人才培养是学院的首要任务。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重视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提高学生创新、创业和创造能力。
第五十三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院的办学活动必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加强教材审核把关,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五十四条 学院通过设立教务处、二级学院、高教研究所(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等机构,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风建设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五十五条 学院按照市场需求和办学实际,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五十六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院从事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教师能力,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第五十七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学教辅的基层组织和个人推行产教融合、开展社会服务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学院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的制度,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五十九条 学院的科学研究工作由学院高教研究所(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进行管理。科学研究成果由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评定与推荐。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六十条 学院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负责社会服务相关项目的立项管理、合同管理、监督管理、项目周期评估工作与项目终止时的资产清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服务机构设置监事会对其社会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节 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六十三条 加强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精神文化、环境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质量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文化育人的作用,以先进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六十四条 总结办学历史,传承“宽容谦和、敬业奉献、勤俭笃学、团结奋进”的学院精神,弘扬“厚德、强技、求是、创新”的校训精神,培育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
第六十五条 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以“传承红色基因、弘扬工匠精神”为特色的校园文化。
第六十六条 加强校园文化宣传,强化网络文化建设,开展先进典型选树学活动,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
第六十七条 学院支持学生依法依规组建各种特色社团和体育专项运动队伍,开展各类文艺、体育、科技和志愿服务活动,提升人文素质。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院依法依规对教职员工进行管理。
第六十九条 教师由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忠于党和人民教育事业,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并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学院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开展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工作。
第七十条 学院依法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不断完善内部分配机制,实行绩效工资分配制度。
第七十一条 学院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学院工作岗位及任务的需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工作。
第七十二条 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并根据岗位需要和职责,实施岗位聘用制度。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定期(一般三年为一聘期)对教职员工进行岗位聘期考核,聘期考核结果作为下一轮岗位聘用的依据。
学院每年对教职员工德、能、勤、绩、廉和意识形态领域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用、定岗、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七十三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基本权利):
(一)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获得相应设施设备支持和资源保障。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开展课程和教学资源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权益。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专门培训、继续教育。
第七十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把师德师风建设摆在首位,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执行课程标准,履行岗位职责,潜心教书育人,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国家安全教育,思想品德和法治教育以及科学文化、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依法依规履行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公正评价、平等对待、科学管理学生。
(七)适应时代要求和技术变革,更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书育人能力,成为终身学习的倡导者、践行者。
第七十五条 教师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行使职权,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影响,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十六条 学院按照《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着力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教职员工应自觉提高思想道德修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为人师表。
第七十七条 学院制定并实施师资引进、培养计划,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供必要条件,建立保障措施,促进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提高。
第六章 学生、学员与校友
第七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九条 学生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八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二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代表全院学生的意志,维护全院学生利益的最高权力机构。学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与学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十三条 学代会的执行机构是院学生会。院学生会是代表本院全体学生的唯一学生组织,对学代会及其委员会负责。院学生会实行主席团集体负责制。
第八十四条 学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学生代表由各班选出的学生代表和当然代表组成。
第八十五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学生会的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制定和修改学生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人选。
(六)监督学生会的工作。
(七)讨论和决定全院学生自治组织的重大问题。
(八)应当由学代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六条 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到不能召开会议或确有必要提前召开会议的特殊情况,由院学生会主席团向学院团委提出申请,经学院党委批准后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八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八十八条 经学院批准,学生可以在校内建立学生社团组织,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八十九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学院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九十条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学生安全管理制度与各种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与各类突发事件。
第九十一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九十二条 校友是指在学院学习、毕业、结业、肄业或培训的学生与学员;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院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学院团结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力量,共同支持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九十三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九十四条 学院服务国家和区域重大战略,密切联系政府、行业和企业,积极主动开展面向社会、行业和企业的合作办学和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及职业岗位培训等社会服务,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九十五条 统筹利用现有办学资源,积极创造条件,积极探索开展新型国际交流合作,推进学院国际化发展。
第九十六条 学院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
第八章 经费、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与后勤保障
第九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学院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各部门的经济行为,防范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协助院长管理学院财务工作。
第九十八条 学院资产,是指学院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学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工作,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九十九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院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各类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切实贯彻“过紧日子要求”,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增长,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学院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定期向学院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资金运行情况。
第一百条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通过合法渠道多方筹措办学经费,拓宽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学院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学院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一百零一条 学院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厉行节约、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合理安排资金支出;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资金支出;严禁违反规定乱开口子、随意追加预算;学院“三公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学院各类经费开支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学院各类收支业务必须由财务处统一核算,杜绝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等现象。学院安排支出预算,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确保学院正常运转和重点项目资金需求。
第一百零二条 学院的财务工作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并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 学院积极推动财务工作与经济业务融合发展,推动核算型会计理念向管理型会计理念转变,加强财务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加强财务票据和会计档案管理。学院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能力。财务岗位设置应当遵循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定期轮岗。财务、会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职业技能,提升服务质量。
第一百零四条 学院鼓励各部门积极向校友及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及广大校友对学院的捐赠,合理使用、规范管理各类捐赠财物。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保证捐赠者和学院双方的权益,学院实行捐赠财物独立建账,专款(物)专用。对所接受礼物、礼金的使用情况在全院公示,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捐赠者。
第一百零五条 学院设立档案管理机构,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学院各类档案进行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学院设立相应的后勤保障机构,建立后勤保障制度,完善设施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九章 校徽、校歌、校训、校庆日
第一百零七条 校徽:整体图案为圆环,外圈为白色,上方为学院的中文校名,下方为学院的英文校名,内圈为墨绿色(CMYK值:100:50:0:0; RGB值:0:92:161),中间图形左边为“J”,右边为“工”字,整体合为“X”的图形,同时也为“工”字图形,图形下方为数字“1956”。
第一百零八条 校歌:《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歌》。
第一百零九条 校训:厚德、强技、求是、创新。
第一百一十条 校庆日:10月15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院党委会会议审定,报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备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院长提出或院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学院党委会会议决定,可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院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院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院党委负责对本章程解释,并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